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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注册
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,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。
取得一级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申请注册的人员,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,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(聘用单位属企业的,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)的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。
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年。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,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、使用。
申请初始注册的,应当自取得一级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。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,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。初始注册、延续注册、变更注册、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,由部另行规定。
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、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。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,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。
二.执业
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:
(一)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
(1)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;
(2)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;
(3)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;
(4)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;
(5)火灾事故技术分析;
(6)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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